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23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趙學涵 債務人泳泰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王承洋人債務人王宗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陸萬貳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