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原告甲○○
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高雄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陳采葳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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