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79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
樓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福爾摩沙鞋業有限公司、甲○○、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福爾摩沙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鄭敏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