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6號抗告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章相對人丸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施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82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本票執票人依上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參照)。又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規定,本票上雖有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申言之,本票既載明免除做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057號裁定、94年度台抗字第8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下稱系爭本票),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聲請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未具體陳述其係於何地、向何人以何種方式提示系爭本票,亦未提出合於法定方式提示之證據,難認相對人已對抗告人為付款之提示,是相對人未依法提示系爭本票,不得聲請本票裁定,爰提起抗告請准廢棄原裁定云云。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於原審提出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6紙等件為證,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記載事項而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屬有效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核無不合。至抗告人辯稱: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並未說明其究係於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提示系爭本票,以及提示是否符合法定方式,故相對人之聲請並非適法,因此請求本院通知相對人到庭說明或請相對人具狀陳明已為合法付款提示之事實云云。然查,相對人於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已提出系爭本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見104年度司票字第17824號卷第4至9頁)為憑,可知相對人已向擔當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為付款之提示,是抗告人要求本院通知相對人到庭或具狀說明已為付款提示之事實,應無必要。從而,原裁定依相對人之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陳蒨儀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5年度抗字第1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4年8月17日│231,791元│104年10月10日│104年10月10日│ZC0000000│├──┼──────┼─────┼───────┼───────┼─────┤│002│104年8月17日│108,168元│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ZC0000000│├──┼──────┼─────┼───────┼───────┼─────┤│003│104年8月17日│108,169元│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ZC0000000│├──┼──────┼─────┼───────┼───────┼─────┤│004│104年8月17日│108,169元│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ZC0000000│├──┼──────┼─────┼───────┼───────┼─────┤│005│104年8月17日│108,169元│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ZC0000000│├──┼──────┼─────┼───────┼───────┼─────┤│006│104年8月17日│108,169元│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5日│Z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