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61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助信 律師即 鄭榮福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鄭榮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㈠貳佰玖拾陸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㈡壹佰玖拾玖萬肆仟肆佰零玖元㈢貳佰玖拾貳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㈠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㈡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四日㈢一百零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㈡二點五三㈢三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㈠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㈡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㈢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鄭榮福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