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79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RISEBESTCORP.、 劉明浩簡素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RISEBESTCORP.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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