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進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進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許億先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3月13日│100年1月16日│100年7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100年度毒偵字第40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690號│││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91號│100年度易字第285號│100年度訴字第1358號││事實審││││││├───┼───────────┼───────────┼───────────┤││判決│100年8月9日│100年8月10日│100年12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91號│100年度易字第285號│100年度訴字第1358號││判決││││││├───┼───────────┼───────────┼───────────┤││判決確│100年8月30日│100年9月7日│101年1月9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