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793號債權人 江建禾江孟駿 代理人 洪麗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棟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㈡敘明 黃禾翔 為黃棟佳之代理人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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