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再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梁榮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本院107年度交再字第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再審原告雖提出異議,但依法視為抗告,見行政訴法第237之9條第3項、第271條規定)。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