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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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有設於本院轄區內之「臺北縣汐止市○○
路○○巷○○弄○號14樓之6」,惟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契約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借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
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
簽「U-LIFE現金卡契約書」第15條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