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乙○○
兼訴訟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8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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