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丙○○
            弄20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
相 對 人 乙○○
      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附設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
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核為符合無資力者之要件,而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書、專用
委任狀乙件以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