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伍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台
中簡易庭93年中簡字第3059號、本院94年簡上字第62號判決
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相對人應賠
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
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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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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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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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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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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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56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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