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志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志明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