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26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票號FA0000000之金額究為「13,857元」或「13,853元」(依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一致)?如為前者,請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