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68號原告 黃嫊媜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等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顏**等三人之姓名及完整之訴之聲明,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顏**」等3人之完整姓名,亦未記載完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