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95號上訴人即原告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焯彬 (LIMCHEOKPENG)被上訴人即被告 魏鈺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