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應更正為「扣案之海洛因拾包(驗餘淨重壹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為「扣案之海洛因拾包(驗餘淨重壹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之誤繕,且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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