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思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思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思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過失傷害、公共危險、毀棄損壞、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且該法條僅規定數罪併罰之適用範圍,並未變更刑法第51條之內容,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解釋上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行為人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記錄參照)。查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6、編號8至編號10、編號12至編號16、編號25至編號28、編號30至編號37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依法均不得易科罰金,而就如附表編號1、編號7、編號
11、編號17至編號24、編號29、編號38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依法得易科罰金,是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此部分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查受刑人楊思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簡字第552號、100年度交訴字第65號、100年度易字第532號、100年度易字第746號、100年度易字第1232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101年度簡字第389號、101年度易字第575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1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8份在卷足參。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38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見103年度執聲字第369號卷第80-81頁)附卷可參,且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是本件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8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得併合處罰,先予敘明。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2至8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加計編號9至10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加計編號12至18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加計編號19至28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加計編號30至38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加計附表編號1、11、29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5月、4月、4月)之刑期總和(即總和有期徒刑16年2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嘉賢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8月12日上午10時許│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3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39號│100年度偵字第1717號等│100年度偵字第1717號等│├───┬───┼───────────┼───────────┼───────────┤││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52號│100年度交訴字第65號│100年度交訴字第65號││事實審││││││├───┼───────────┼───────────┼───────────┤││判決│100年3月14日│100年6月16日│100年6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52號│100年度交訴字第65號│100年度交訴字第65號││判決││││││├───┼───────────┼───────────┼───────────┤││判決確│100年4月6日│100年7月12日│100年7月12日│││定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31日│99年11月1日│99年11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717號等│100年度偵字第1717號等│100年度偵字第1717號等│├───┬───┼───────────┼───────────┼───────────┤││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交訴字第65號│100年度交訴字第65號│100年度交訴字第65號││事實審││││││├───┼───────────┼───────────┼───────────┤││判決│100年6月16日│100年6月16日│100年6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交訴字第65號│100年度交訴字第65號│100年度交訴字第65號││判決││││││├───┼───────────┼───────────┼───────────┤││判決確│100年7月12日│100年7月12日│100年7月12日│││定日期││││└───┴───┴───────────┴───────────┴───────────┘┌───────┬───────────┬───────────┬───────────┐│編號│7│8│9│├───────┼───────────┼───────────┼───────────┤│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公共危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1日│99年11月1日│99年11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717號等│100年度偵字第1717號等│100年度偵字第1728號等│├───┬───┼───────────┼───────────┼───────────┤││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交訴字第65號│100年度交訴字第65號│100年度易字第532號││事實審││││││├───┼───────────┼───────────┼───────────┤││判決│100年6月16日│100年6月16日│100年6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交訴字第65號│100年度交訴字第65號│100年度易字第532號││判決││││││├───┼───────────┼───────────┼───────────┤││判決確│100年7月12日│100年7月12日│100年7月19日│││定日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毀棄損壞│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1日│99年11月1日│100年2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728號等│100年度偵緝字第245號等│100年度偵字第2651號等│├───┬───┼───────────┼───────────┼───────────┤││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532號│100年度易字第746號│100年度易字第1232號││事實審││││││├───┼───────────┼───────────┼───────────┤││判決│100年6月17日│100年8月2日│100年12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532號│100年度易字第746號│100年度易字第1232號││判決││││││├───┼───────────┼───────────┼───────────┤││判決確│100年7月19日│100年8月30日│101年1月31日│││定日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3日│100年3月9日│100年3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651號等│100年度偵字第2651號等│100年度偵字第2651號等│├───┬───┼───────────┼───────────┼───────────┤││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232號│100年度易字第1232號│100年度易字第1232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232號│100年度易字第1232號│100年度易字第1232號││判決││││││├───┼───────────┼───────────┼───────────┤││判決確│101年1月31日│101年1月31日│101年1月31日│││定日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13日│100年3月8日│100年2月28、29日間某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651號等│100年度偵字第2651號等│100年度偵字第2651號等│├───┬───┼───────────┼───────────┼───────────┤││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232號│100年度易字第1232號│100年度易字第1232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100年12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232號│100年度易字第1232號│100年度易字第1232號││判決││││││├───┼───────────┼───────────┼───────────┤││判決確│101年1月31日│101年1月31日│101年1月31日│││定日期││││└───┴───┴───────────┴───────────┴───────────┘┌───────┬───────────┬───────────┬───────────┐│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18日│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8202號等│100年度偵字第8202號等│100年度偵字第8202號等│├───┬───┼───────────┼───────────┼───────────┤││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事實審││││││├───┼───────────┼───────────┼───────────┤││判決│101年3月16日│101年3月16日│101年3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判決││││││├───┼───────────┼───────────┼───────────┤││判決確│101年4月17日│101年4月17日│101年4月17日│││定日期││││└───┴───┴───────────┴───────────┴───────────┘┌───────┬───────────┬───────────┬───────────┐│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1日│99年11月30日│100年1月間某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8202號等│100年度偵字第8202號等│100年度偵字第8202號等│├───┬───┼───────────┼───────────┼───────────┤││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事實審││││││├───┼───────────┼───────────┼───────────┤││判決│101年3月16日│101年3月16日│101年3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判決││││││├───┼───────────┼───────────┼───────────┤││判決確│101年4月17日│101年4月17日│101年4月17日│││定日期││││└───┴───┴───────────┴───────────┴───────────┘┌───────┬───────────┬───────────┬───────────┐│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7日│99年12月29日│100年1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8202號等│100年度偵字第8202號等│100年度偵字第8202號等│├───┬───┼───────────┼───────────┼───────────┤││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事實審││││││├───┼───────────┼───────────┼───────────┤││判決│101年3月16日│101年3月16日│101年3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判決││││││├───┼───────────┼───────────┼───────────┤││判決確│101年4月17日│101年4月17日│101年4月17日│││定日期││││└───┴───┴───────────┴───────────┴───────────┘┌───────┬───────────┬───────────┬───────────┐│編號│28│29│30│├───────┼───────────┼───────────┼───────────┤│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7日│100年1月21日│99年11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8202號等│100年度偵字第9568號│100年度偵字第7061號等│├───┬───┼───────────┼───────────┼───────────┤││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101年度簡字第389號│101年度易字第575號││事實審││││││├───┼───────────┼───────────┼───────────┤││判決│101年3月16日│101年3月23日│101年7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351號│101年度簡字第389號│101年度易字第575號││判決││││││├───┼───────────┼───────────┼───────────┤││判決確│101年4月17日│101年4月17日│101年8月21日│││定日期││││└───┴───┴───────────┴───────────┴───────────┘┌───────┬───────────┬───────────┬───────────┐│編號│31│32│3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日│100年3月1日│100年3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7061號等│100年度偵字第7061號等│100年度偵字第7061號等│├───┬───┼───────────┼───────────┼───────────┤││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575號│101年度易字第575號│101年度易字第575號││事實審││││││├───┼───────────┼───────────┼───────────┤││判決│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575號│101年度易字第575號│101年度易字第575號││判決││││││├───┼───────────┼───────────┼───────────┤││判決確│101年8月21日│101年8月21日│101年8月21日│││定日期││││└───┴───┴───────────┴───────────┴───────────┘┌───────┬───────────┬───────────┬────────┐│編號│34│35│3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8日│100年3月13日│99年11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偵字第7061號等│100年度偵字第7061號等│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7061號等││││││├───┬───┼───────────┼───────────┼────────┤││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575號│101年度易字第575號│101年度易字第575││事實審││││號││├───┼───────────┼───────────┼────────┤││判決│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575號│101年度易字第575號│101年度易字第575││判決││││號││├───┼───────────┼───────────┼────────┤││判決確│101年8月21日│101年8月21日│101年8月21日│││定日期││││└───┴───┴───────────┴───────────┴────────┘┌───────┬───────────┬───────────┐│編號│37│3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8日│99年11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7061號等│100年度偵字第7061號等│││││├───┬───┼───────────┼───────────┤││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575號│101年度易字第575號││事實審│││││├───┼───────────┼───────────┤││判決│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575號│101年度易字第575號││判決│││││├───┼───────────┼───────────┤││判決確│101年8月21日│101年8月21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