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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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情事變更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05號原告泉溢電機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錦松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被告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情事變更請求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11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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