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53號原告 鍾金財 被告 張哲成 被告 張瀚翔 藉設苗栗縣○○鎮○○路○○巷○○弄○○號被告 吳許盞 被告 何桃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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