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千慧選任辯護人黃銘煌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千慧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千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所涉罪數不少,日後恐有逃避重刑之動機,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乃於民國102年7月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
102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段奇琬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