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167號原告甲○○○
8號訴訟代理人 張業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縣大雅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6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