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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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287號債權人台灣精銳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彩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程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求自民國102年12月17日起算利息之依據?(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並補正郵局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正本。
三、債務人程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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