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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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字第21號原告 林正中 法定代理人 胡寶玉 訴訟代理人 林先
林修慧 原告胡寶玉共同訴訟代理人林修慧
清華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莫景棠被告 吳東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複代理人 鄭美玲 律師
楊宜樫 律師被告 葉宣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王伊忱律師
楊宜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
3年10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莊永利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 醫 字第 21 號裁定(103.09.01)[和解]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 醫 字第 21 號判決(103.11.2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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