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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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複代理人 蘇哲萱 律師被告佳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忠鏞 訴訟代理人 柳凱文
參加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田剴崙
林志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二項末行,及事實及理由欄貳之五及六中關於「租金」(即判決書第二頁第十三行;第十頁第十七行;第十一頁第三行)之記載,應更正為「金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