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農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0044號上訴人乙○○(即 許志 承受訴訟人)上訴人丙○○(即許志承受訴訟人)上訴人甲○○(即許志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內政部代表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1年4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4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依據南投醫院89年2月22日出具之診斷書所載,上訴人殘廢主要原因為罹患多發性腦梗塞後,才造成大腦萎縮及老年癡呆症狀,其中老年痴呆及中樞神經退化等症狀,只是因上述原因連帶同時造成;除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中樞神經障害系列第6項規定外,同時亦應符合同附表精神障害系列第2至3項之規定。因此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至5款之規定,應與合併再升級,按第1等級給付才是。另上訴人之情況較被上訴人86保受字第602690號函針對另一因腦中風之農民所給予之情況為重,卻與上述案之補助相同,試問如此公平嗎云云。然未具體說明原判決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