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彥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聲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彥鈞因傷害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邱彥鈞因傷害等貳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任強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可否易科││號│││年、月、日├─────┬─────┼─────┬─────┤罰金│││││、時)│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傷害│拘役30日│106年08月│橋頭地院10│107年01月0│同左│107年02月│可│││││28日│6年度簡字│9日││06日│││││││第2636號│││││├─┼─────┼──────┼─────┼─────┼─────┼─────┼─────┼────┤│2│毀棄損壞│拘役30日│106年08月│橋頭地院10│107年03月│同左│107年03月│可│││││26日│7年度簡字│02日││27日│││││││第3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