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68號原告 黃士諒
黃士詠 黃 劉瑟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複代理人 周俊智 律師被告 黃瑞祥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 律師被告 黃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肆佰柒拾萬元柒仟零伍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肆佰柒拾萬柒仟零伍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理由欄記載被告黃瑞祥應給付之金額為
470萬7054元,而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將470萬7054元,誤載為470萬元7054元,有此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