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29號上訴人即原告 唐寶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家訴字第229號給付遺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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