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慶豐針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家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然妍色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高秋華 、吳其森、 吳其昆 、 吳其榕 、 高漢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主張公司廢止前各股東就系爭債務負清償責任,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