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548號抗告人 呂理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422號),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呂理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已不得再提起抗告,竟再提起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許錦印法官王國棟法官李釱任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