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諒獲 (EdwardHsieh)因與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謝諒獲(Edward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789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後,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51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高金枝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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