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簡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暫時處分再抗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簡聲字第43號聲請人 楊智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沛琴 間聲請暫時處分再抗告事件(本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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