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9年度城簡字第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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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99年度城簡字第3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
於民國99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對坐落金門縣○○鄉○○○○○段四九二之十五地號(
假分割自同段四九二之一地號),面積參佰零肆點壹捌平方公尺
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金門縣○○鄉○○○○○段○○○○○○○號(假
分割自同段492-1地號),面積304.18平方公尺之土地(下
稱A地),原為雜林地,晚近因被告欲主張時效取得而加以
開墾使用。被告檢附土地四鄰證明書等文件,主張自民國85
年5月5日起,即以農牧雜用為目的,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A地,向金門縣地政局申請登記為所有人,於該局公告期間
,原告因認被告不具備時效取得要件,乃提出異議,經金門
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結果,竟准被告所請。爰
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以不服調處為由,聲明求為確
認被告就A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其自85年5月5日起,即以農牧雜用為目的,占有
A地並繼續使用至今,且金門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亦已認定其時效取得該地。原告徒以航照圖提出異議,並未
主張其對A地之所有權,核與土地法第59條規定不符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具當事人適格:
按原告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其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
之危險,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者,如以否認其法律關
係存在人之為被告,即不生被訴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問題,最
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827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同理,本件
原告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而以否認其主張之人為
被告,自不生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問題。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
具狀陳稱:原告並非A地之權利關係人,不得提起本訴云云
。惟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
地,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同法第59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
,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
,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2項規定:「凡
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
為國有財產。」當認本件A地既屬未登記之不動產,如經依
法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應為國有土地之登記。而原
告既代理中華民國管理國有土地,遇有被告主張時效取得日
後可能登記為國有土地、然現尚未登記之不動產時,原告自
屬該土地之權利關係人,其提起本訴應認適法,並無當事人
不適格之可言,先予指明。
(二)次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
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
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
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
就A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為被告所否認,則被告
就A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否之法律上地位即處於不明確之
狀態,且能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1.A地於95年10月間,仍為雜林地,晚近方由被告新開墾使用
,有原告提出之航照圖1張(本院卷第87頁)及現場照片11
張(本院卷第39至41頁)在卷可參,堪信為真。
2.原告於98年6月19日至A地拍攝現況時,A地上並未種植果樹
,亦據原告提出現場照片2紙(本院卷第91頁)附卷可稽,
當可採信。
(四)原告主張A地原為雜林地,晚近方由被告加以開墾使用,並
無時效取得之適用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
辯,是本件爭點厥為:被告得否依民法第770條規定,主張
時效取得A地之所有權?經查:
1.按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
,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號判例
明揭此旨。又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
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法第77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為確認
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之訴,核屬消極確認之訴,自
應由被告就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是被告既主張基於民法第770條規定,時效取得A地而有A地
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當由被告就時效取得之要件事實負舉
證之責。
2.本件被告主張其有A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無非係以證人丙
○○及戊○○所書立之土地四鄰證明書1紙(本院卷第27頁
)及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為其論據。惟證人戊○
○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與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即被告之
子乙○○是同宗,兩人是同一個曾祖父,前揭四鄰證明書上
的簽名不是伊所簽的,但伊有蓋用印章,伊不記得何時幫被
告填製四鄰證明書,伊亦不知道該證明書上被告占有A地之
始點為何等語(本院卷第109、111、113頁)。是證人戊○
○既與被告具有親戚關係,其證詞有利於被告之部分,自應
詳為審究其憑信性。再就上開證述內容為檢視,證人戊○○
除在四鄰證明書上用印外,竟對該證明書最重要之時效取得
起算點完全無法陳述,更委由他人代其簽名。參諸土地所有
權之取得,在寸土寸金之今日社會生活背景下,茲事體大,
當無由僅以未清楚認知證明內容隨即背書之證人所書立之土
地四鄰證明書,率爾認定被告確曾自85年5月5日起和平、公
然、繼續占有使用A地迄今之事實。況鑑於證人戊○○於本
院審理中,經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詢問A地現在種植何果樹時
,竟轉頭向被告之訴訟代理人詢問等情(本院卷第113至114
頁)。益徵證人戊○○有無正確認知前揭四鄰證明書之內容
,又能否明確證述本案,均屬有疑。
3.再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伊於占有之始,已知道A地為未
登記之不動產,伊是待地政機關公告後才依法檢具兩位證人
去聲請等語(本院卷第108頁)。按民法第770條時效取得之
要件,係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
未登記之不動產,且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且無過失者,方屬之
。所謂「善意」,係指對占有之不動產不知自己無所有權;
而所謂「無過失」,則指雖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仍不知自
己係無權利而言。本件被告既已自承其占有之始,業已知悉
A地為未登記之不動產,則其占有之始是否出於善意,即已
存疑。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另稱:A地是耕地,其上並無祖
墳或祖遺等語(本院卷第95頁)。經核,具有一般生活經驗
、謹慎而小心之理性第三人,苟欲主張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且
無過失,自應有其堅強合理之信賴基礎。惟審究本案,被告
徒以其從小即在該地耕種作為確信其有A地所有權之基礎,
實有未足,蓋土地之所有權與占有使用權本屬二事,亦即,
耕種A地之人未必即等同A地之所有人。且A地上方既無祖遺
,亦無祖墳,被告又如何確信A地為其所有。更何況被告有
無自小耕種該地,除與本件被告主張自85年5月5日起占有A
地之事實已有出入外,亦無法僅憑證明可信性前已存疑之證
人戊○○所為之證述遽為認定。參合上情以觀,當認被告就
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且無過失乙節,舉證仍有未足。
4.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辯稱:伊已向地政機關聲請登記為A地
之所有權人,A地即非未登記之不動產云云。惟查,A地是否
為未登記之不動產,應就A地所有權歸屬之現況予以認定。
本件A地既未經登記為何人所有,有原告提出之土地建物查
詢資料單1紙為憑(本院卷第5頁),則A地為未登記之不動
產,應堪認定。又被告雖以取得時效為由,聲請登記為A地
所有權人,然於地政機關公告期間,原告業已依土地法第59
條提出異議,則被告尚未取得A地所有權乙節,亦臻明確。
是被告前揭所辯,實屬無據,不足為採。
5.再以被告雖爭執原告所提出航照圖之證明力,惟經本院審酌
,該航照圖雖無法明確辨識地上種植樹木為何,但尚可清楚
呈現雜林地與已開墾之田地。併參諸A地於95年10月間,仍
為雜林地,晚近方由被告新開墾使用乙情,既為兩造所不爭
。是A地既於被告主張時效取得期間屆滿後,猶呈雜林狀,
則從A地當時樣貌以觀,仍否推認被告曾於85年5月5日至95
年5月4日間,以所有之意思,持續占有A地,實猶待疑。再
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對於被告如何使用該地,伊
沒有辦法講,有時有種,有時沒種,伊沒辦法記那麼多等語
(本院卷第112頁)。堪認茍非證人戊○○記憶未週,即為
被告並無持續占有使用A地等情。是被告曾否本於所有意思
,持續占有A地,尚有疑義。此外,被告復無法就其以所有
之意思,10年間繼續占有A地一節,充分舉證以實其說,當
認被告舉證實有未足,自應承擔其舉證不足之不利益。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提起確認被告就A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
不存在之訴,因屬消極確認之訴,須由被告就A地所有權登
記請求權之存在,亦即本件符合民法第770條取得時效之要
件負舉證之責,惟被告就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及以所
有之意思,10年間繼續占有A地等情,均未能充分舉證,自
應承擔其舉證不足之不利益。從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
就A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贅述
,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振玉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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