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73號上訴人 林祐誠
廖三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敬翰 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73號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85,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
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