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 張雅惠 相對人 張溱庭 即 張芳 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24日以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5年5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緣相對人前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無法立即償還,故相對人於105年4月12日簽立款項借用證及如附表二之本票,詎聲請人於如附表二所示到期日經提示未獲付款,尚欠2,000,000元及違約金,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款項借用證、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7年1月26日雲院忠非平決107年度司拍字第14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4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鎮○○街││761│731.48│36分之3│││0││││││││││1│││││││││├─┼───┼────┼───┼───┼────────┼────────┼───────┼───────────────┤│0│雲林縣○○○鎮○○街││776│1005.77│36分之3│││0││││││││││2│││││││││└─┴───┴────┴───┴───┴────────┴────────┴───────┴───────────────┘┌────────────────────────────────────────────────────────────┐│附表二:支票107年度司拍字第14號│├───┬─────────┬────────┬───────┬─────┬───────────────────────┤│編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期│到期日│票面號碼│備考││││││││├───┼─────────┼────────┼───────┼─────┼───────────────────────┤│001│540,000元│104年12月7日│104年12月7日│CH547973│││││││││├───┼─────────┼────────┼───────┼─────┼───────────────────────┤│002│460,000元│105年4月12日│105年7月12日│CH547974│││││││││├───┼─────────┼────────┼───────┼─────┼───────────────────────┤│003│500,000元│105年4月12日│105年5月12日│CH643448│││││││││├───┼─────────┼────────┼───────┼─────┼───────────────────────┤│004│500,000元│105年4月12日│105年6月12日│CH643449│││││││││└───┴─────────┴────────┴───────┴─────┴───────────────────────┘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