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355號債權人 王重信 兼上一人 謝忠宏 代理人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玉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帶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國(下同)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民事裁定參照)。至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給付尚未給付之款項,惟債權人就其何以得向債務人主張並未依法提出釋明之文件資料(即得據以支持其向債務人請求之債權債務文件,如合約書、借據、發票、票據等),僅提出收據(影本)為證,然系爭收據實無從釋明債權人於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況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4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債權釋明文件,其亦於同年8月28日收受上開通知,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今仍未補正,足認其聲請不備法定程式,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