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10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鄭玎玲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04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11月23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郭奕瑄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伍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91年3月24日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官徐安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