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李宗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忠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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