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調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昱 霖及黃昱.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 黃昱霖 向聲請人申辦信用
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黃昱霖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
清償。而查相對人黃昱霖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黃
昱霖明知負有債務,仍將其所有之上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登
記予相對人 黃昱銜 ,致聲請人不能就該不動產追償,故請求
塗銷抵押權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黃昱霖之信用貸款債權乃屬金融
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