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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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裁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慶義 、 吳文忠 間聲請補充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而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
1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狀所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108年度(聲請人誤載為109年度)事聲字第9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有裁判脫漏應補判之情形,然原裁定已就本院108年度司他字第
411號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計算並確認訴訟費用額之裁定重新核算並確認無誤,並於主文諭知異議駁回,故無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而未為裁判表示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核無裁判脫漏之情事,故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判,自非有理,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3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