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266號聲請人 蘇坤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坤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監察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本件聲請人亦係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為防利益衝突,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該公司監察人為之。)。
㈡確認蘇坤彰究為「相對人」或「僅為發票人詮昕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確認是否確實要列「聲請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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