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446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金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相對人 李芬芳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所為之裁定,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聲請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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