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逸儒
       李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家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
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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