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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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告 徐敏隆 被告 徐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5,927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號土地面積4,02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3,504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3/10000=927,127元〉+同段738建號建物104年期課稅現值328,800元=1,255,92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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