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2號原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錫芬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2號原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