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2號原告 陳智俊 即懷恩企業社
送達代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叁萬伍仟壹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壹佰玖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