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執聲字第1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所移送扣案之土造子彈1顆,屬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甲○○業已死亡,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592號為不受理判決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然查本件聲請沒收之土造子彈1顆,雖經鑑驗後認具有殺傷力,但已因送鑑試射失其子彈之結構及性能,堪認業已耗損,已非屬違禁物至明,此有內政部警政署槍彈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沒收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本件被告96年度偵字第2983號起訴書參照)。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