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7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承翰選任辯護人曾艦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承翰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李承翰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以暱稱「宅急便@_00000000」在微信通訊軟體上發表「茶葉批發小盤子販售攜帶好方便買產品搭配即有優惠2000錢1.2斤3000錢2.0斤5000錢3.4斤全新超有感飲料多種選擇1.庫柏力熊綠、2.庫柏力熊黃3.圖騰橘子4.米奇5.電玩遊戲機1杯500限時優惠買5送1買8送2歡迎速速來電買越多送越多24H線上專門客服服務」貼文,暗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觀覽而招攬顧客。員警上網巡邏發現後以微信通訊軟體與李承翰聯繫,虛偽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對價購買毒品咖啡包10包,李承翰同意後於同日晚間6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址設新竹縣○○市○○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步行入內與喬裝買家之員警確認交易身分後,旋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放進該員警之口袋內而為交易,嗣該員警表明真實身分逮捕李承翰,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2、3、4、5、6、7所示物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被告李承翰、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41頁),且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並無非出於任意性、不正取供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踐行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14頁至第19頁、第101頁至第108頁、本院卷第40頁、第78頁),核與證人 陳子侯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偵查卷第26頁至第30頁、第128頁至第129頁),且有附表編號1至7之物品可資佐證,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員 李宗賢 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2年4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查獲毒品案重量鑑定證明書各1份、警員與暱稱「宅急便」帳號聯繫之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0張、現場及扣案物照片22張、證人陳子侯與暱稱「宅急便」帳號聯繫之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15張、監視錄影翻拍照片4張、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8日刑鑑字第1126014098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31頁至第32頁、第37頁至第41頁、第42頁至第43頁、第44頁、第45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62頁至第66頁、第70頁、第133頁至第136頁、第150頁至第151頁、第161頁至第162頁),足徵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與微信暱稱「宅急便」之人共同為本案犯行,惟依證人陳子侯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告之微信帳號即為「宅急便」,且證人陳子侯皆透過該帳號與被告聯繫毒品交易事宜(見偵查卷第128頁),被告於審理程序中並當庭坦承上情(見本院卷第87頁至第88頁),故本案犯罪事實應依此更正如犯罪事實欄所載。
㈡、再查,被告自承其本案販賣之毒品咖啡包及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之毒品係向桃園市中壢區凱悅KTV內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且販賣之目的為「手頭有點緊」等情(見本院卷第88頁),足見被告賣出毒品時,確係基於自己營利之目的而為之,雖依上開陳述無法認定被告賺取差價之確切金額,仍與販賣毒品之要件無違。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告意圖販賣,向桃園市中壢區凱悅KTV內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一次購入附表編號1至3之毒品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減輕事由: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就上開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事實在卷,自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應依法減輕其刑。
2、被告已著手於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因係員警實施誘捕偵查而僅得論以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㈢、辯護人雖主張被告不法獲利金額微小,對社會法益之侵害有限,且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遭警方逮捕時,持有之毒品數量非少,且其利用通訊軟體功能,在網路上公開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及愷他命,使上開毒品有進一步在社會上流通、擴散之危險,依被告上開犯罪情節與手段,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況且,被告所涉販賣毒品犯行,已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業如前述,自無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亦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而不應宣告緩刑。
㈣、爰審酌被告利用微信通訊軟體公開貼文,在網路上公然販賣第三級毒品,助長施用毒品之惡習,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治安,且本案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及愷他命之數量非少,可見被告並非偶然販售上開毒品,而具有相當之營業規模,實應譴責,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參以被告本案販賣毒品犯行,僅止於未遂階段,被告就本案犯行復未有實際金錢所得,兼衡被告之前案紀錄、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遊樂園工作人員,平均月收入35,000元,無須扶養家人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編號2之毒品咖啡包經鑑定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附表編號3之白色晶體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已如前述,均屬於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且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物及預備供販賣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上開規定沒收之。扣案毒品之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至於因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㈡、復查,扣案如附表編號4之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使用乙節,經被告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84頁),堪認為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其餘扣案物則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志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1毒品咖啡包10包黃色包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A1至A10、橘色粉末驗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毛重36.71公克、淨重23.51公克、純質淨重約1.41公克)2毒品咖啡包56包1.黃色包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B1至B7、橘色粉末驗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毛重25.65公克、淨重16.52公克、純質淨重約1.16公克)2.白色包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C1至C17、橘色粉末驗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毛重85.33公克、淨重64.42公克、純質淨重約3.22公克)3.黃色包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D1至D14、橘色粉末驗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毛重56.19公克、淨重39.11公克、純質淨重約2.73公克)4.綠色包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E1至E15、橘色粉末驗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毛重51.62公克、淨重32.87公克、純質淨重約2.30公克)5.黑色包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F1至F2、橘色粉末驗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毛重6.75公克、淨重4.19公克、純質淨重約0.37公克)6.灰色包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G1、橘色粉末驗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毛重4.35公克、淨重2.98公克、純質淨重約0.17公克)3愷他命19包白色晶體驗得「愷他命」成分(毛重57.96公克、淨重53.83公克、驗餘淨重53.75公克、純質淨重40.64公克)4IPHONE13手機(藍色)1支SIM卡1張(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5IPHONEX手機(白色)1支IMEI:0000000000000006IPHONE手機(黑色)1支IMEI:0000000000000007IPHONE手機(黑色)1支IMEI:000000000000000